索引号 | 3212000005/2024-346873 | 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8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02-0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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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根据《关于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十条措施》(泰办字〔2023〕24号),现就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制度
(一)行政检查清单编制。行政执法部门要依职权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行政检查清单,清单应包括检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及方式、检查项目等要素,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检查事项合规标准,清单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行政检查清单管理。行政检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检查依据、事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清单进行及时调整与完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检查的依据。调整公布情况同时报送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行政检查清单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清单之外无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对照行政检查清单进行整改提升。企业对行政检查事项的咨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答复;企业提出的指导服务请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解决。实地检查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检查事项合规标准。行政检查中涉及行政处罚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整改达到清单合规标准,属“轻罚免罚”清单内的,应予以适用;尚未纳入“轻罚免罚”清单但符合轻罚免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法》轻罚免罚的相关规定处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改进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四)实施“预告式”行政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除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突发事件、投诉举报等外,所有行政检查均应公开并报市营商环境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将所涉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时间等内容进行“预告”,预告期限一般不少于15天,预告期届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检查计划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除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突发事件须立即检查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外,未经“预告”的,不得检查。(责任部门:市营商环境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推行“联合式”行政检查。市营商环境办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协调梳理联合检查事项,完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同一类型检查对象的相近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实施联合检查。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系统作用,检查事项属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严格执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实行联合检查。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行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市、市(区)、乡镇(街道)检查实施主体、事项、时间等,避免无效重复检查,提升检查质效。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实现 “综合查一次”。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检查发起部门牵头协调解决,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责任部门:市营商环境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六)实施“分级式”行政检查。推行“信用+执法监管”免检机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推动执法检查与信用惩戒、处罚公示、信用修复、失信治理等信用监管工作的协同合作,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等级高、列入监管“白名单”的企业,应降低检查频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原则上不现场检查;对于列入年度重点监管的企业,可增加检查频次。(责任部门: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七)规范行政检查程序。行政检查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报备,接受法制监督。行政检查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行政检查人员资格、人数、着装等应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八)强化行政检查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应推行包容审慎执法,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对检查企业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贯彻执普一体、精准普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出具包括检查依据、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指导服务。参观、考察、调研、学习、观摩等非行政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行政提醒并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九)减轻企业负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严禁借行政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询问法定代表人事项的,严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向检查对象收取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费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十)落实“一案一卡”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立案阶段必须向当事人发放“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正面应当印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部门和监督电话,反面应印有监督内容,方便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市司法局联合市营商环境办、市效能办每半年对“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制度执行情况抽查监督。(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营商环境办、市效能办)
(十一)畅通行政执法行为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处理“主渠道”作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公布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线索,每月将受理和处理情况报司法行政部门及营商环境办。司法行政部门应公布投诉电话,加强对行政检查的监督。市营商环境办、市司法局每季度应通过抽查、督查等方式对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举报投诉情况等实施监督。(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办、市效能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二)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社会力量参加执法监督活动,加强对一线执法规范化的社会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情况应当依法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管理平台等,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等方式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效能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加强涉企行政检查保障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要求,认真抓好行政检查清单管理和提升执普一体能力培训。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及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清退、调离或者调整,并及时收回执法证件。(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保障。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优化信息平台功能,推动数据互联互通,通过智慧执法实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解决多头执法、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考核问效。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将涉企行政执法纳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领导”的考评。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需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应当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问题线索,应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办、市效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