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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不服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 信息来源:新华社
  • 发布日期:2022-11-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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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779号。

法定代表人刁德林,局长

第三人薛某某

申请人不服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作出的高公()行罚决字﹝202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68日本机关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同日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第三人薛某某应该给申请人的失地保障没有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生活。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给申请人安定的生活。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1. 高公()行罚决字﹝202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薛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查明,申请人因数年前自愿土地流转后,未能取得失地保障而迁怒于时任村干部薛某某,2022年4月2日在其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界牌村十六组17号的自家车库(位于村庄路口)卷帘门上以写大字“薛某某当官发财,欺压百姓!有好官吗???”的方式公然破坏他人名誉。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位于村庄路口的自家车库卷帘门上书写指向性明确、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其行为符合侮辱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2022年4月2日11时21分,被申请人所属刁铺派出所接薛某某报警后,于当日受理为一般行政案件调查。民警依法开展了询问等相关调查工作。期间,因案情复杂,4月27日,经批准该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5月25日刁铺派出所对薛某进行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份,申请人曾因同样事由侮辱薛某某,后经治安调解结案,申请人此番再次实施同样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此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教育,申请人主动擦拭掉其书写的大字,情节较轻,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行罚决字﹝202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高公()行罚决字﹝202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及送达回执;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份;3.202242日高公()受案字﹝2022489号受案登记表1份;4.202242受案回执1份;5.2022年4月27日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1份;6.2022年4月2日高公(刁)行传字202246传唤证1份(被传唤人薛某);7.2022年4月2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薛某、薛某某);8.2022年5月23日询问笔录1份;9.2022年5月24日询问笔录1份;10.2022年4月2日提取笔录1份及提取的打印照片2张;11.2022年4月2日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12.2022年5月23日接受证据清单1份及接受的土地流转记录复印件4张;13.2022年5月25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14.2022年5月26日刁铺派出所情况说明1份;15.薛某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1份;16.2020年7月7日薛某书写的保证书、2020年7月22日治安调解协议书各1份。

第三人称:

一、申请人反映第三人应该给申请人失地保障而没有给,造成申请人无法生活。2014年12月15日,申请人和薛学林两户自行协商到社区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批准书。2015年11月,因祥泰路与S355互通征地,征地范围涉及到原先申请人流转给薛学林户的这块土地,根据当时征地进保、征谁进谁的优先政策,该居民小组优先将薛学林户列入失地保障人员名单。申请人心理不平衡,不但不与薛学林户协商,还天天辱骂薛学林户,后来申请人到社区找第三人,说被征的土地原来是他家的,加之他年龄大了,应该优先他进失保。第三人当着申请人夫妻的面,讲解了征地政策,告知他们被征的土地在2014年12月15日土地承包权流转后,土地已经流转给薛学林户,若申请人要进失保,应该跟薛学林户协商。后来协商结果是:薛学林户同意让出一个进失保的名额,申请人户要将人均进失保的土地流转给薛学林户,申请人户不但不同意流转土地,还要薛学林户连同征地补偿费也要一起转给他,理由是被征的土地是他家的,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他家承包的土地当时生产队就没有足额分配,他家就不应该再拿出土地来调换。最终,薛学林户没有答应申请人的无理要求,全家全部进了失保,也没有让出失保的名额给申请人。二、申请人因没有进失保,多次在交通主道边的朝东的卷帘门上写第三人的大字报,给第三人造成很大的影响,为此,已报警过两次。三、申请人因没有进失保,心态失衡,多次冲撞第三人。申请人行为恶劣,已触犯法律,应当受到处罚。

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刁工委发201068号《关于关桥等6个社区党组织选举结果的批复》;2.刁工委发201676号《关于界牌社区党组织选举结果的批复》;3.2014年12月15日《土地承包权流转批准书》2份。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2年4月2日,申请人薛某将“薛某某当官发财,欺压百姓!有好官吗???”字样书写在自家车库卷帘门上,该车库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界牌村十六组17号,朝向该村公共道路。薛某某认为受侮辱而报警。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2日受理为一般行政案件开展调查。2020年,申请人曾因在同一地点书写侮辱薛某某字样,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与薛某某达成高公(刁)调解字20200722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对其未予处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薛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20225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2022526日,被申请人作出高公()行罚决字﹝202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薛某以公然侮辱他人罚款二百元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申请人高公()行罚决字﹝202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治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申请人薛某在朝向公共道路的车库卷帘门上,使用书写侮辱性字样的方式侮辱薛某某,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其作出高公()行罚决字﹝202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以公然侮辱他人罚款二百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刁铺派出所202242日受理行政案件后,依法对受害人、嫌疑人、现场证人进行询问办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2526日作出高公()行罚决字﹝202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故被申请人办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2022526日作出的高公()行罚决字﹝202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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