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认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2-05-2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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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孙辙,院长。
卢某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被申请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13)泰中行终字第0700号维持原判证据材料信息,后又于2022年5月16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申请人所列被申请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调整范围。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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