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5/2021-346856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意见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25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1-08-2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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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推动信用修复指导前移,保障信用主体权益,鼓励和引导各信用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助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泰州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0〕40号)和《全面推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1〕 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信用修复内涵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各级信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期间,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主动改善信用状况,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处罚单位”)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失信行为信息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活动。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分类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确定信用修复工作职责
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协调解决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问题。处罚单位依据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开展信用修复的告知、认定等工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开展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用修复信息标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以及出具信用报告等工作。
三、规范信用修复条件
行政处罚信息按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三类。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相关信息已在信用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月;
2.已纠正违法行为,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处罚单位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相关信息已在信用网站公示不少于六个月;
2.已纠正违法行为,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4.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指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此类信息严格按最长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健全信用修复流程
(一)告知信用修复权利
处罚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告知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将处罚信息在各级信用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信用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应当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平台、失信程度、公示期限、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等内容。
(二)出具信用修复意见
处罚单位收到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及时对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信用修复意见。同时要主动告知信用主体在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可通过“信用泰州”或“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信用修复。
(三)审核信用修复材料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逐级提交至省、国家进行复审、终审。
(四)处理信用修复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终审通过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确认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在信用主体相应信息及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屏蔽,并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撤除公示,不再作为信用惩戒的依据。
五、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化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网站的信用修复业务功能,实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决定、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推动信用修复信息化管理和一体化处置。
六、强化工作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强化对信用修复培训的指导监督。各级处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单位信用修复工作,可以依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并抄送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
(二)切实保障权益。各级处罚单位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等多种途径,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条件、程序及修复结果,保障信用主体查阅、知晓自身信用记录和状况的知情权。
(三)开展信用修复培训。鼓励信用主体积极参与信用修复培训,增强信用意识,重塑自身信用。信用主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志愿服务等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行为,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
(四)健全服务支撑。各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处罚单位应当为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开通线上、线下修复渠道,方便信用主体在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获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