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5/2020-346845 分类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0-11-25
文号 泰委法办〔2020〕30号 时效
泰州市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0-11-2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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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员会办公室,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依法〔2020〕2号),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界定和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职责

1.优化行政执法事项配置。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措施,依法归并相近执法事项、调整合并执法主体、转移行政执法事项,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推动执法事项与执法能力相适应,提升执法效果和效能。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权限争议,探索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2.积极推进分级分类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等原则确定。依法合理划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执法职责,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法定形式下移到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执法权限以外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

3.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规定程序,对行政权力清单及时修订调整,并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要按照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权限类别、设定依据等要素。

4.做好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根据本部门本乡镇(街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5.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同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并根据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管理

6.做好改革涉及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新设、合并、名称变更等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重新确认。党政机关合并设立、合署办公或者在党委工作机关以挂牌形式设置行政机构的,应当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确认。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不能确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加强对委托执法的管理,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委托机关应当履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手续和指导监督职能。

7.规范开发区执法主体管理。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管理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法定程序赋予行政执法权后,可以确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如无法律、法规授权,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地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联系,并接受上级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8.加强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建设。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法定方式赋予行政执法权,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和部署,加大现有站所、分局行政执法力量和资源的整合力度,推进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

9.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教育,着力提升业务能力水平,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制度,科学设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逐步推行重要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定期轮岗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10.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审核、作出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执法中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的工作;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送达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佩戴表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身份的工作证件或者胸牌、臂章等标识。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制度和改革要求

11.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深入推进“三项制度”。在执法公示方面,做到执法信息依法依规全面公示;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着力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法制审核方面,要重点落实“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三项制度”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执法人员配备、装备保障等问题,确保2020年实现“三项制度”全覆盖,各项要求全面落实。

1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按照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细化、量化本部门本乡镇(街道)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促进同事项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建立行政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定期评估、修订制度。修订、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办理。

13.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规则。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程序规定,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别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的条件、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等,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要按照国家部委、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程序和证据瑕疵导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14.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事理、法理和情理。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按照国家部委、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的格式文本和执法用语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

15.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对照本部门本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和法定检查事项,结合“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清单梳理标准,区分重点领域和一般领域,一般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监管方式。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和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可以联合开展或者合并进行的,应当联合开展或者合并进行。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横向纵向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将随机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档案,根据违法失信情况,开展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

16.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清理公布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取消变相审批,结合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严格落实“互联网+监管”工作要求,依法梳理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厘清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权责边界,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监管责任和监管要求。持续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加快完善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一网通办”系统支撑,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成果,在“3550”改革基础上,持续推进“一件事”改革。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扎实推进“照后减证”。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17.加强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地方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完善行政执法支持保障体系,落实执法经费保障责任,推进执法资源向基层行政执法一线倾斜,充实加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力量,重视在行政执法工作一线选拔、培养干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涉及行政执法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18.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政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等参加的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和乡镇(街道)严格规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9.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第三方评议,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评查结果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评议考核中发现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20.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机制,推进现有部门举报渠道与“12345”平台的整合对接力度,完善投诉举报问题的办理程序和督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投诉办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将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情况录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平台,充分发挥群众“裁判员”作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情况。

2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相关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或者经举报后核实的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因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等,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的情形、方式等。


中共泰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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