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5-05-1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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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检查主体(部分垂直部门除外)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35个)
泰州市国家保密局
泰州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泰州市档案局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泰州市公安局(含直属分局)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司法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林业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水利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商务局
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泰州市文物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泰州市审计局
泰州市数据局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知识产权局)
泰州市体育局
泰州市统计局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邮政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0个)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其法定授权内设机构
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泰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泰州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泰州市纤维检验院
泰州市气象局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泰州市烟草专卖局
三、受委托组织(15个)
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泰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泰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泰州市卫生监督所
泰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泰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泰州市邮政业安全发展中心
泰兴市邮政业安全发展中心
靖江市邮政业安全发展中心
兴化市邮政业安全发展中心
泰州市姜堰区邮政业安全发展中心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港区)邮政业发展中心
四、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市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泰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