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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公证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 信息来源:靖江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09-1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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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靖江市司法局联合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机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了公证提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积极促进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赔偿和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正当权益。

一是聚焦现实需求,贯彻少捕慎诉。在实际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等原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严重阻碍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为此明确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将保证金缴存于公安机关专门账户,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担保,检察机关可比照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或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自愿缴纳赔偿保证金可以认定为积极赔偿的法律后果。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严格管理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需要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自愿缴存的赔偿保证金数额已达法定赔偿标准才能缴存赔偿保证金。在办案机关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辩护律师自行至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凭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的表现。公证机构开设提存专款账户,实行一案一户、专人管理,依法依规进行提存、保管和发放,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和流转到位。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参与司法辅助。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机制下,各政法单位定期会商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在适用该制度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矛盾化解,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没有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时需要法律帮助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这是公证探索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新形式,是公证介入刑事领域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检察资源的高效配置,也有利于扩展公证制度的内涵。下一步,靖江公证将在司法辅助领域进一步探索,为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贡献“证”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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