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5/2022-346861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18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2-02-21 15:32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政策文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持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级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清理范围:截至2022年2月18日(含2月18日),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级各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市(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含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文件,以及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发布的未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管理的含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文件,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二)责任主体: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工作原则。
1.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
2.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发生调整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权力责任和相关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3.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者代替的;
4.主要内容与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5.主要内容与同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协调的;
6.主要内容与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不符合,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7.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反产权保护制度,有封锁市场、行业保护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
8.主要内容违反国务院关于失信约束制度构建相关文件精神的;
9.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相关,且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项目已经取消的;
10.主要内容长期搁置未适用的;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2.部分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部分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者代替的;
4.部分内容与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5.部分内容与同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协调的;
6.部分内容与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不符合,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7.部分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反产权保护制度,有封锁市场、行业保护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
8.部分内容违反国务院关于失信约束制度构建相关文件精神的;
9.部分内容与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相关,且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项目已经修改或者取消的;
10.部分内容长期搁置未适用的;
11.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1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1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三、组织实施
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按要求确定清理工作具体承担机构(部门),确定清理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清理工作责任,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调研摸底工作,将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登记,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对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发布。
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电子版(统计表格见附件)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报送至邮箱139715978@qq.com,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印章于8月31日之前报送至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
各市(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将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平台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将组织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结果进行统计、核查,统一公布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除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进行修改后,公布实施时旧条款废止、新条款生效、未修改条款持续有效外,其他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确保质量。清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监督,提升能力。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加大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力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同步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潘澍
联系电话:0523-86839146
电子邮箱:139715978@qq.com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泰州市司法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继续有效件数 | 废止件数 | 宣布失效件数 | 拟修改件数 |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备注 |
附件3
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废止日期 | 废止理由 |
说明:废止理由可参考 “清理标准”。
附件4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失效日期 | 失效理由 |
说明:失效理由可参考 “清理标准”。
附件5
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修改理由 | 拟修改日期 |
说明:修改理由可参考 “清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