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5/2021-346860 分类 部门文件 公安、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0-21
文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1-10-2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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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员会:

《泰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泰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泰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苏委法〔2021〕4号)要求,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围绕法治泰州建设总目标,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措施为重点,改革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能,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统一受理。市、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各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统一审理。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审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拟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统一决定。经审批作出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统一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或“……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送达。

市、市(区)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告知救济途径时,除本意见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在法律文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应的市、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再告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市、市(区)人民政府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进一步健全立案、受理、审理、调查、听证、调解、决定、送达、监督履行以及档案管理、工作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落实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严格对照建设标准通过评估考核,保障公正办案,确保行政复议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使用“智慧复议”信息化工作平台,完善行政复议办案、统计、分析等信息化功能,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库。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查询等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复议活动,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3.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参与、专家学者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委员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政府部门以外的委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以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总结、表彰和宣传。市、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宣传,扩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知晓率和运用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首选率,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三)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

1.建立倒逼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通报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旁听庭审等方式,倒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2.建立行政复议文书执行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调解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市、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发现重大行政过错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调解书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市、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同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要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市、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结合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提高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发挥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5.强化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优势,注重协调和调解方式的运用,落实“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做好与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的对接,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行政体系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保障和监督

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市、市(区)要合理调配编制资源,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配齐配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相适应。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专职办案人员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少于3人办理。行政复议人员应符合江苏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改革期间,市、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改革前行政复议案件数较多的政府部门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还可采取公职律师到行政复议机构挂职、政府购买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法律事务等方法保障复议办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加强行政复议经费保障。市、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保障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经费。

3.加强行政复议办案设施保障。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在按照办公用房配置要求满足办公需要的基础上,设置行政复议申请立案登记(接待)、听证、阅卷、案审、调解、档案管理等办案场所,满足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机构办案需要。根据调查核实证据、案件听证、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办案车辆等办案保障设施。

4.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市人民政府要对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市、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及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和影响,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的监督,严格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市(区)党委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市、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地区改革的具体方案,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二)有序推进落实。市、市(区)在落实“事编匹配”、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市、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各地及早落实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各地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落实复议职责整合集中工作。

(三)坚持协同高效。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工作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复议职能及机构编制的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车辆的保障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及时做好行政复议事项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做到合力推进、平稳过渡。

(四)强化宣传引导。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营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等事项,正确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开展督促检查。市、市(区)要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督办督查,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全面按时落实。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改革的时间安排,对各阶段的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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