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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涉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5-10-3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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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1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号)及泰州市发展改革委、泰州市司法局《转发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发〔2024〕46号)等规定,现将涉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泰州市司法局

泰州市泰州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1.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证明

自然人每件收费12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500元。


政府制定、江苏省发改委

《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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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每件收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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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

每件收费30元。

邮寄费按实际支出另收:特快专递每件90元,平邮每件35元,均为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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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每份公证卷宗收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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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证书翻译

每件收费80元。

不包括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资料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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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作公证书副本

每份收费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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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明商事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不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按 0.25%收取,最低收费400元;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 0.2%收取;超过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部分,按 0.08%收取;超过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 0.04%收取;超过 1 亿元的部分,按 0.005%收取。标的额大小不明确的,每件收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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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证明商事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金额基础上加收15%,最低收费1000元;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标的额0.15%收取,最低收费1000元。

运用信息化技术等特定方式为金融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可适当降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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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每件收费 300 元;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件收费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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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的现场监督

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不超过 200 万元的,每件按 2000 元收取;超过 2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0.1%收取;超过 1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的部分,按 0.08%收取;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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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

每件收费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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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提存公证

根据标的额大小超额累退计费:100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0.2%收取,最低收费400元;超过1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 0.064%收取;1 亿元以上部分,按 0.04% 收取。

代当事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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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泰州市司法局

泰州市泰州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1.证明开奖、抽签、会议、订立公司章程、物品销毁、竞赛等现场监督公证

市场定价

市场调节价

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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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证机构主持确定商品房选房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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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财产清点、购物、送达、现场状况、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行为和事实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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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于涉外、涉港澳台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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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意定监护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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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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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启(宣读)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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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遗嘱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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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管文书(含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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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电子存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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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拟、修改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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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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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调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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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证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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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办登记、认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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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办理贷前调查等调查类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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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通过意定监护文书确定监护人、确定遗产管理人、确定破产管理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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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担任监护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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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应当事人请求,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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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应当事人请求,提供加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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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应当事人请求,通过在线系统远程办理法律行为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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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他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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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收费标准中按提供公证服务时间计费的,公证服务的时间包括现场办理公证时间以及前期沟通、在途往返、调查核实、后期制证以及其他因办理公证所耗费的合理时间。

    2.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要求,发生的认证、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录音录像、复印、邮寄、保管、保险、查档、公告、差旅等费用,不在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内的,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3.应当事人请求,具有高级职称的公证员办理本收费标准第二类公证业务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按收费标准加收30%-50%。

    4.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公证服务费用;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本标准第一类第1、2、8、10、11、12、14项公证服务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50%;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泰州市政策规定应当给予减免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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