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徐有辉送达〔2025〕泰行复不字第2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5-07-2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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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有辉:
你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泰州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2025〕泰行复不字第2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因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泰行复不字第2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泰行复不字第2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符合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等条件,否则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此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泰州市教育局“依法对兴化市海河学校违法解除任用合同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兴化市海河学校为申请人恢复教师编制”,泰州市教育局明显不具有针对上述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的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2025〕泰行复不字第2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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