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关于向申请人吴博文送达〔2025〕泰行复第2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5-12-23 11:01
  • 浏览次数:

吴博文

不服被申请人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泰公依复2025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9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2025年1020作出2025〕泰行复第288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日,本机关以邮政EMS(1232606395511)将该决定书邮寄至你留于本机关的联系地址,但该决定书邮件被退回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泰行复第288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泰行复第288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案中,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近十年的法治政府年度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汇总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汇总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数量统计表、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分析报告、行政复议纠错率统计表,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前述规定,并无不当;其次,在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任何合理理由,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亦无不当。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答复书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公依复〔2025〕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泰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泰公依复〔2025〕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2025〕泰行复第288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