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胡伯华)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01-09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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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伯华:
你因不服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作出的苏泰住建罚决〔2023〕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后作出《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泰行复第117号),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苏泰住建罚决〔2023〕44-2号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泰州市司法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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